老年非婚同居权益难保障
民政部门日前对上海敬老院的一项抽样调研发现,老年人非婚同居并非个别现象。虽然很多敬老院禁止非婚老人同住一室,但也有敬老院默认这种做法,院方的理由是:“老人要求换房也没啥大惊小怪,不过是图个相互照应。只要子女同意,院方没有理由阻止。”
六成以上的被访对象认可老年人同居,他们认为小辈不应阻止老人“追求幸福”。但也有不少人认为:“家里有一个老人已经很操心了,再多一个怎么吃得消。何况,这样做似乎也有违传统风俗。”
老年人同居,还面临这样的问题,女性老人寿命普遍比男性长,女方不仅在日常生活中照顾“老伴”起居,对方生病住院期间,还承担护理照料工作。一旦“老伴”过世,很可能被对方子女“扫地出门”,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障,女方根本讨不到“说法”。
上海市民政局婚姻管理处处长周吉祥指出,社会应清醒认识老年同居的利弊。老年人同居应事先办理结婚登记,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权益。双方子女也应慎重对待老人再婚,事先可以“约法三章”,对将来生活费、医疗费(特别是大病医疗费)、护理费等进行明确划分,也可以进行婚前公证,明确婚前财产、继承权、子女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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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