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偷窥
一
2002年3月的一个星期天,17岁的中学生杜威又起了个大早,在卧室里,他开始像一个间谍那样摆弄手里的“宝贝”:一个只有花生米粒般大小的针孔摄像探头。
杜威在石家庄市某中学上高一,学习成绩在班里名列前茅。杜威的母亲是他所在的那个学校的一名老师,父亲是一名公务员。在父母的心中,杜威是一个好学生、乖孩子。杜家三口人住在石家庄某小区五楼的一套二室一厅的房子里。在家里,杜威独自住着一间卧室。平时没事儿的时候,父母很少走进他的卧室。在这个星期天的早晨,希望儿子多睡一会儿的父母是不会打扰他的。
杜威把手中的针孔摄像探头用三根细长的电线接好,一头接电源,一头接摄像机,一头接在电视机上。做好这一切后,他轻轻打开窗户,用电线把手中的摄像探头垂下去,吊在楼下邻居的窗户上。早晨,小区还很静谧,既激动又害怕的少年杜威坐在自己的卧室里,两眼紧盯着电视机的屏幕,开始静等着“好戏”的上演。
很快,在摄像探头的晃动停止以后,电视机上就出现了一个还算清晰的画面。画面里,邻居夫妇两口子正在床上“缠绵”。那个垂到他们窗口上的针孔探头正闪着红光,像个“鬼眼”一般地盯着他们,使他们的一切都暴露无遗……
前几次,杜威总是要等到电视画面上的“戏”结束之后,才“恋恋不舍”地收线,但这一次,在电视画面里,杜威似乎看见了某种危险的信号。他看见正在和妻子亲热的男主人忽然抬起头,死死地盯着窗户的方向,似乎在说:“看,那是什么东西?”过了一会儿,他看见男主人和他的妻子两个人迅速地穿上衣服跳下床来,男主人满脸惊恐地走到窗户前打开窗户……
正沉浸在莫名兴奋中的杜威立即将针孔摄像探头拽了上来,关上自家窗户,手忙脚乱地拔掉电源,把摄像探头、电线和摄像机藏到床底下,然后蒙着被子在床上假装睡觉。几分钟后,杜威家的防盗门被人擂得咚咚响,杜威听到了邻居两口子在门外高分贝的叫骂声。
二
杜威的父母被惊醒,他们不知道是怎么回事,当从猫眼里看见楼下这对平时见了他们都笑眯眯点头的年轻邻居夫妇在门外又是打门又是叫骂,他们感到既害怕又生气。怕出意外,他们不敢开门。他们不开门,门外的邻居越发觉得他们心中有鬼,年轻气盛的邻居男子甚至还从自己家拿了把铁锤过来,准备砸门,但被他的妻子拉住了。盛怒之下,他拿出手机,打电话向110“报警”。
很快,110民警就赶到了现场。杜威的父母开门之后才明白原来是楼下邻居怀疑自己家有人“偷窥”他们隐私。对邻居的指控,杜威的父母感到莫名其妙,认为对方无理取闹,两家人在楼道里大吵了起来。在他们唇枪舌剑地争吵的时候,认真的民警却很快从杜威的床下搜出了“证据”:连接在摄像机上的一个针孔摄像探头。看到在儿子的房间里搜出了证据,看见儿子像做了亏心事般脸红脖子粗一句话也不说躲在角落里,看见邻居夫妇那愤怒的眼神,杜威的父母似乎明白儿子干了什么。
但杜威拒不承认邻居对他是一个“偷窥者”的指控,而邻居又不依不饶,最后,110民警把双方交给了当地派出所处理。在派出所,邻居夫妇愤怒地向民警讲述了这令他们羞辱的一幕。男主人说:“早上五点多钟的时候,我和爱人正在卧室里过夫妻生活,我抬头无意中发现在卧室窗户上垂着一个烟头大小的东西,上面还连着电线,我起初以为是楼上邻居家空调上掉下来的电线,再一细看,根本不是。因为以前我逛商场的时候,见过商场里有卖那种专门供人偷看、偷录的微型摄像探头,这个东西非常像那种微型探头,而且中间还有一个圆珠笔芯大小的红点正对着我们一闪一闪。当时我心里一惊,爬起来想打开窗户看个究竟,哪知还没等我打开窗户,那个东西就被拽上去了,紧接着我就听见楼上的窗户啪地被关上了。我们家住四楼,楼上就是顶楼,除了五楼的人干的,还能有谁?
这对年轻的夫妇今年三十多岁,男主人在石家庄郊县某单位工作,由于工作忙,每到周六晚上才能赶回家和妻子团聚一天。当男主人向派出所的民警介绍事情的经过时,他的妻子由于委屈和羞辱,哭着跑回了家。
民警询问杜威,杜威拒不承认邻居指控他“偷窥”的事实。他说他当时确实是把针孔摄像探头用电线吊在了窗户外面,然后把探头和摄像机、电视机连接起来对外面实施监控。但他并没有想监控邻居的卧室,而是监控楼下自家的小房。杜威解释说,他之所以买这种微型摄像探头,一方面是觉得好玩,另一方面是因为他有实际用途。因为他家的小房老被小偷偷盗,他前后丢了两辆自行车,他觉得很气愤。后来他到一家电子商城去逛的时候,看到店铺里有卖这种微型摄像探头的,于是他灵机一动,和父母要钱花三百多元买了一个。他说有了这个东西,自己就可以它装到窗户外面,随时监控自家小房,这样小偷就不容易再得手了。
“我们从没有处理过这样的事,虽然从杜威的家中搜出了针孔探头,但并不能就此认定杜威有恶意偷窥他人私生活的事实。由于没有有力的证据、比如录像带等证据能够证明邻居对杜威的指控,杜威既没有构成犯罪,也够不上治安处罚条例,所以这件事我们最后只能进行调解。但遗憾的是我们没有调解成功,他们最后选择了通过打官司来解决问题。”处理这件事的派出所民警这样向记者介绍道。
2002年5月初,在杜威的父母拒绝道歉并赔偿之后,邻居夫妇向辖区法院提起诉讼,将杜威告上法庭。以隐私被侵犯为由,要求杜威及其监护人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二万元。接到起诉后,法院对这起石家庄市首例“偷窥他人隐私”案件予以立案受理。原告之一那名丈夫向法官愤懑地诉称:“发生了这件事后,我和妻子的精神受到了沉重的打击。我们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私生活会被人监视,一想到别人在暗处看着我们的那双龌龊的眼睛,我们就像是被人剥光了衣服一样难受。我是司机,受此打击,整天精神恍惚,有两次差点儿出了车祸。我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更严重,她整天把自己关在家里,不敢出去见人。现在在家里,我们总拉着窗帘,尤其是在过夫妻生活的时候,我们总是战战兢兢,在心里摆脱不了被人偷窥的阴影。对这样的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恶劣行为,我们呼吁法律对肇事者依法严惩。”
三
在父母的严肃质问下,杜威终于说了实话。他说,他确实是用这种监视装置做了不该做的事。刚买回来的时候,他觉得很好玩,经常把这些东西接起来,用电线把摄像探头垂到楼下,监视自己家的小房。后来偶尔有一次,在一个早晨,他从电视屏幕上看到了楼下邻居家卧室中的情景。原来是自己无意中把探头垂到了楼下邻居家的窗户上。邻居家的窗户从来都不挂窗帘,那一次,邻居两口子正在卧室中过夫妻生活,这一幕恰巧被他看了个正着。有了这一次,杜威“茅塞顿开”,经常在早上偷偷把摄像探头垂到邻居家的窗户上偷窥。一段时间后,他还发现了一个“规律”,楼下邻居两口子总是固定在每个星期天的早晨过夫妻生活,所以以后每到了星期天的早上,他都要偷偷摸摸地早早起床,偷窥邻居夫妻的私生活。
听到儿子说了实话,在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后,杜威的父母是又气又急。他们找到了法院,请求法庭对这起诉讼进行庭外调解。考虑到杜威系未成年人,又是一名很有前途的中学生,法官依法对此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终于使原告和被告的意见达成了一致,同意调解解决。2002年7月初,法院对此案作出了调解判决:被告杜威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二千元人民币。
这起特殊的官司就此很快落下了帷幕。纠纷虽然平息了,但双方都感觉到很不是滋味,因为这件事,邻居之间只能在以后的生活中尴尬地去面对了。
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对此事发表看法说:此案中被告称,只是偶尔在监视器中看到了原告夫妻的私生活,原告也不能证明被告是主观、恶意地去侵犯他人的隐私。被告虽然有过错,但是否违法则还需斟酌。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种偷窥行为尚无明确界定,是否违法,主要看其事态的发展。比如原告在监视他人私生活的同时进行了录像,口头或书面向他人宣扬其看到的别人私生活,这就构成侵权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条文。如果仅仅满足于变态的窥视,就属游离于法律和道德的空白处。所以这个案件法庭进行调解处理是比较妥当的。
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的魏彦彤律师对此案发表意见认为:近年来,以针孔摄像机“偷窥”他人隐私、以微型录音机“偷听”他人谈话内容的个案时有发生,这类行为严重地侵犯了他人的隐私,为法律所禁止。所谓隐私权,是指公民保持其私生活中的秘密不为他人知悉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尚未明文规定隐私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可见,本案中原告是可以以侵权为由对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并要求被告承担民事侵权的法律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至于赔偿数额,我国法律目前尚无具体标准。
暗访:
明里暗里都在卖
偷拍和窃听设备在市场上能否随便买到?都是什么人对这些东西感兴趣?7月16日,记者冒着炎炎烈日,走访了省会几家较大的市场。
窃听器:明里消失暗里卖
上午10时许,记者走进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大型电子商城。虽然外面是将近40度的高温,商城里面却依然熙熙攘攘,热闹非凡。记者先楼上楼下地转了一圈,没发现摆有“窃听器”字样的招牌,桌面和货架上也没看见“窃听器”的样品。随便问了几个摊主,得到的回答一律是“没有,卖窃听器违法,我们这不卖。”记得去年记者还遇见过不少公然兜售窃听器的,看来如今的情况确是不同了。
为了进一步探听虚实,11时许,记者来到三楼一个中年男子的摊位前。吸取前几次的经验,这次为了消除对方的怀疑,记者先买了一个耳曼和一个电脑防尘罩,并借机和摊主唠起了嗑。在向他诚恳地请教如何使用电脑的“语音功能”之后,记者故做天真地问道:
“有没有那种东西,像电影里演的,放在别人的车里或房间里就能听到对方的谈话?”
“咳!那是窃听器!你想买得到二楼,我们这层是专门卖电脑的,二楼有的是。”
“那刚才我怎么没看见呢?”
“明面上当然看不到了。喏,靠电梯那儿的几个摊位都有,你去问问吧。”
记者旋即来到二楼,在电梯旁边的一个摊位前停下脚步。一(转下页)个很年轻的女子热情地招呼到:“您需要什么?”
记者东看看西看看,好像很不满意似地摇摇头道:
“估计你这也没有。”
“那可不一定,我这里的货最全了,你要什么吧。”年轻的女子很自信地说。
“窃听器有吗?”记者压低声音,故做神秘地问道。
“你买呀?现在都不让卖了。”她有点怀疑地看着记者说。
“想进点货,在我们那儿卖的挺好。”
“哦。回头我给你问问吧,可能还有点存货——你打算要多少?”
“先要30个吧。哪儿产的?什么价啊?”
“深圳的;价钱给你优惠点,15元怎么样?”
记者提出要看样品,她从货架里面的一个箱子里拿出一个BP机大小的窃听器,没等记者仔细看就收回了。她说:“你真要就跟我到后面库里拿。质量都没问题,你一百个放心,我这回头客多了,错了管换。”
最后记者以价钱太贵为由撤离了柜台。
随后记者又先后暗访了好几家摊位,发现果然如卖电脑的男子所言,许多摊点确实暗中出售窃听器,经常从这里“进货”的二道贩子和这些批发商们之间已经达成心照不宣的默契,表面上看令行禁止,风平浪静,而实际上却暗流涌动,生意兴隆。
监视器:公开摆放随意卖
跟窃听器有所不同的是,监视器在市场上却是随处可见。记者走访了东购旁边的几家电子商城,监视器都是摆在柜台上公开出售的。
下午两点,记者走向一个卖摄像用品的柜台。人还未到跟前,桌子上的一个小电视屏幕上已经出现了记者的身影。
“这是监视器吧。”记者指着桌面上的一个黑色的、正在旋转的小镜头问。
“是啊,有好几种呢,你想要什么样的?”一个小伙子说。
“家里想安一个。个人能随便安这东西吗?不犯法吧?”“咳!自己家用来防贼的,这犯什么法呀,现在好多家庭都买。你要买最好买这个针孔摄像镜头,配线、电源都有,很好装。”说着他拿起一个摄像镜头,是个长宽不足两厘米的黑色四方块,中间有一绿豆大小的小镜头,连着的线不长,线的一端有红、白、黑三个插头,分别是插在电源、摄像机和放像设备上的。真正使用起来,还可以把线连长很多。他说,这个小摄像镜头拍到的视野范围能达到30多平方米。在介绍完这种型号的偷拍镜头后,他又向记者推荐了另一种更方便、更隐蔽的镜头,就是无线接收的那种,不过价钱要贵些,前者才一百出头,后者要三百多。他说现在生产的多了,所以才便宜的,从前这种无线的偷拍设备要卖一千多元呢。
“你这生意好做吗?”记者问。
“从前买的人少,卖的人更少;近年来多了,不光银行、公安等特殊行业使用,像你这样家庭购买的也很多,还有的企业为了监督工人干活也在车间里安了监控器;电视上好多的曝光节目也都是用这种针孔式镜头偷拍的;还有好多年轻人出于好奇买回去玩。我们这卖的质量好,生意一直不错,你买了肯定不后悔。”小伙子很热情地说。
看来,这种偷拍设施在市场上不需要出具任何手续和证明就可以随意购买,这无疑为一些非法行为提供了条件,比如本文开始提到的少年偷窥事件以及类似的侵犯别人隐私的行为。
那么,到底个人允许不允许购买这种偷拍镜头呢?记者从警方得到明确答复:监听和监视设备的生产、安装要经过公安部门批准,销售者要到公安机关备案;这类设施主要用于治安防范、交通管理、刑事侦查以及医疗等特殊行业。个人不能随意安装,更不允许利用偷拍手段偷窥他人隐私。但从记者调查的结果看,很显然许多人并没有遵从这个规定。如何进一步加大电子市场的管理力度,确实是值得有关部门思索和重视的问题。
声音:
偷窥威胁着公众安全
王承泽(河北师范大学教授):其实每个人都有窥探别人秘密的本能,每个人都不自觉地有一种既想保护自己的隐私,又不自觉地想要偷窥别人的心理,这是正常的。但是想偷窥和付诸行动是两回事。作为有理性的人,应该把窥视欲控制在适当的尺度之下,以不能侵犯他人隐私为标准。如果超过此标准,就不光是道德问题,而是心理异常,应进行心理治疗。
谢志强(中央党校教授):偷窥热度为什么这么高?购买者大多出于什么心态?除了部分居民为居家安全担忧外,这种隐蔽性极强的针孔式摄像机,也为某些人打探他人隐私提供了不少便利,最近公布的偷拍偷录可做法庭证据,也让一些对法律不太了解的人动了念头;一些公司或单位为了监督员工,也购买这类微型摄像机;此外一些“私人侦探”购买偷听、偷拍器材;另外就是一些青年受电影、电视影响,出于好奇心而购买。
针孔摄像头等微型监视器材自由无度地流入社会,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更多的潜在危害,同时也会或多或少地影响着人的道德观念甚至会破坏社会公德的规范,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恐慌。
翁维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很多情况下,为了搜集违法犯罪的证据,需要采用偷拍等隐蔽手段。但从现在的法律条文看,既没有对这种手段的合法性给予肯定,也没有否定,处于合法、非法之间。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哪些部门可以采用这种技术手段,哪些部门不能使用,以及可以使用在哪些范围。这种状况,使偷拍很容易被不当利用或将使用范围扩大到无关领域,尤其是个人生活领域,使人失去安全感。同时,也没有法律规定,利用偷拍手段获取的资料和证据,哪些是有效的,哪些是无效的,哪些资料可以在多大范围播放。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立法或法律解释解决。
韦锋(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于偷窥违法案件,在实际中一般只按扰乱公共秩序进行处理。中国法律没有对偷窥工具的购买做出规定,只是在《刑法》的“非法使用间谍器材罪”中对其使用做了限制。只要犯罪人不将偷窥内容公开,受害人要提出赔偿就缺乏相关法律支持。
陈郸(广东卓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针孔摄像机偷窥他人隐私、以微型录音机偷听他人谈话内容的个案在近年时有发生,造成社会恐慌。这类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我国刑法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章节中,分别在第283条和第284条设立了“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窃听、窃照和其他间谍专用器材,一般限于国家的专门机关用于专门的目的,在生产和使用上有严格的要求。这些器材一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品,是国家严格控制的禁制品,非经审批许可,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擅自生产、销售和使用,否则将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刑法第283条规定,触犯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284条规定,触犯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若以窃听、窃照为手段要挟、侮辱受害人,还构成对公民人身和民主权利的侵害,这也是法律所禁止和惩处的。
链接
官方行动
重庆:
收缴大量针孔摄像头
从7月9日开始,重庆市工商、公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对违规销售摄录、窃照设备的摊点进行全面突击检查,仅当天就收缴扣留了大量违规“针孔”摄像头。
此前,重庆市江北区警方刚刚破获该市首例使用摄像工具偷窥隐私案。据悉,这次突击检查就是针对此类违法事件进行的。据了解,在该市的朝天门、解放碑等地的电子商店,“针孔”摄像头之类的偷窥工具很容易购买,且价格便宜。
许多市民在接受采访时愤慨地说,偷窥事件的发生,使他们感到缺乏安全感,尤其是在公共场所自己的隐私很难得到保护。他们希望法律可以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中新社)
广州:早有相关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在1992年11月29日率先向社会各界颁布实施了《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目的是为加强广州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的管理,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要求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该办法规定,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用户,安装前必须向广州市技防办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同时,各类报警、防劫、防盗、防暴安全检查、电视监控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保安防卫器材的生产、销售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实行认可证、许可证和质量监督制度。凡生产、销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应向广州市技防办申领认可证或许可证,并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上述业务。 (东方网)
重庆:侦破首例“针孔”偷窥案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警方破获全市首例使用摄像工具偷窥案,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窃照罪被警方拘留待处。
前不久,江北区烟草工业公司执法人员蒋某拿专卖科副科长刘某桌上的一台摄像机欲外出执法取证时,发现摄像机内有一盘录像带。蒋以为是刘某录的工作资料,为保证带里的资料不被洗掉,他回放录像带观看。谁知,镜头画面里出现的竟然是本单位女职工上厕所的全过程。消息一传开,整个单位炸开了锅,公司领导立即报了警。刘某见丑行败露,忙溜到三楼将连接二楼厕所的摄像视频线剪断,欲销毁犯罪证据,但民警们还是从刘某二楼办公室里发现一根从三楼转到二楼女厕所的摄像视频线,并最终在二楼女厕所里找到了刘某用于犯罪的摄像探头。
刘某现年32岁,为该公司专卖科副科长,已结婚多年。据同事反映,去年以来,刘某便多次偷偷摸进单位女厕所。今年5月,刘某花600元买来一个微型摄像探头和几十米的视频线,连夜安装在女厕所屋顶上。为掩人耳目,他将视频线从二楼有意转到三楼再转回二楼自己的办公室,然后接到单位发给其用于打假取证用的摄像机上。 (人民公安报)
郑州:男子楼顶偷窥
在郑州市某幢居民楼,一个被女士们称为“黑夜幽灵”的男子,在长达3年的时间里每天夜晚在楼顶上手拿望远镜窥视周围楼群。自从知道有人在楼上偷窥,附近居民尤其是该男子所处楼对面的居民生活受到了严重影响,女士们晚上在家必定要几次检查窗帘拉好了没有。2002年6月12日晚上10点30分,记者携带高倍望远镜在一居民的阳台上潜伏下来,观察该偷窥男子,发现在长达50分钟的时间里,该男子在楼顶上一直拿着望远镜四处张望。在拨打110之后,记者和赶来的巡警一同摸上了男子所在的高楼,面对询问,该男子称拿望远镜是看“远处的灯”。民警称没有相关法律条文对该男子进行处罚,只得把男子送到家中,予以口头告诫。
对此偷窥者,河南省大学生心理健康委员会专家周正称:“这是一种人格异常,严重的是窥阴癖。”他说,较为严重的窥视他人生活的行为,与常人的某些好奇心只是一个度的区别。专家们称,这种不良的人格与幼儿时的不良教育有关,一个人的情感世界支离破碎地发展,到成年以后有些被加强、有些被抑制,就会发展成偷窥他人的异常心理。专家们表示,心理医生和外力控制会对这种人有所帮助。
(大河报)
深圳:厕所安装摄像头
2002年5月13日,一场因在工厂男厕所安装窥探摄像头的官司在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推上被告席的是宝安区西乡镇共乐利祥表业厂,而原告是该厂的19名男员工。他们在起诉状中称,从2001年6月底起,利祥厂在厂房内的男厕所安装了电视探头器,而这个监视器就装在厕所3个蹲位中间。男员工们在上厕所时,留下了不可消除的心理阴影,损害了他们健全的人格,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一名男员工说:“现在上厕所的时候特别紧张,总想着不知道要被谁偷窥。最近已经发展到了经常便秘。”他们要求判令被告利祥厂:在媒体上向原告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抚慰金每人5000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在庭审中被告辩称,男厕所虽然安装了一个电视探头器,但它只与电源连接,并没有与电视器连接,所以并没有摄像功能,电视屏不会显示男厕里的画面。当初替利祥厂供应整套闭路监视系统的供货商作证称:男厕所的摄像头没有与电视器连接,摄像头没有摄像功能。
原告方的3名证人(原利祥厂男员工和两名电工)则称,曾隔着玻璃窗亲眼看到厂方老板梁某办公室的两台闭路监视器正放映男厕所内部的情形,而且这些画面可以根据意愿切换调节。
原告代理人、海南新东方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吴铭律师强调,无论对方是否把画面接入了监视器,都从心理上和生理上给男员工带来了难以消除的伤害,造成对自我评价的降低,因而侵犯了他们的人格尊严。 (新闻晨报)
太原:夫妇被邻居偷窥
2000年6月4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杜某夫妇去卧室休息时,偶然发现暖气片后的墙上有个小洞,该洞直通邻居廉某家,洞内藏有监视器和微型话筒,监视器镜头正对着杜某夫妇的床,杜当即报警。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对廉某予以行政拘留。当年8月9日,法院判决廉某向杜某夫妇道歉并支付精神抚慰金4万元。
香港:酒吧女厕被偷摄
2002年2月19日晚,香港荃湾大坝街31号地下幻彩酒吧里,一名何姓20岁女侍应在洗手间如厕,当她偶然抬头时,见天花板冷气槽出风口竟有一点闪光,大吃一惊,马上找来另一名女侍应商量,两人将风口闸拆下看个究竟,果然发现内藏一个怀疑是微型镜头的偷拍摄录器。何女报警后警方突击搜查,跟循镜头线路追寻,发现电线一直伸展至一楼梯杂物房。当警员破门入房时,发觉有四个直播画面,其中一个偷拍女厕“实录”。
成都:父母被儿子偷拍
2002年2月26日,成都市民徐女士在给16岁的儿子清理卧室时,在床头柜里发现了一盘录像带。播放后一看,她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里面录的竟然是自己和丈夫在卧室里的起居生活。据称,这种针孔式摄像头是她儿子在逛电脑城时买的,安装在电视和录像机上就可以进行偷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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